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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C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发布会暨货运代理法律实践研讨会

日期: 2022-04-20 17:24:00 浏览: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使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更大的国际市场,但也必然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带来诸多法律风险。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业务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货运代理合同条款多样,法律权责模糊。因此,制定标准货运代理合同成为当务之急。

  多年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深刻认识到,制定公平合理的合同对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当前航运市场持续低迷、企业面临重组的情况下。制定航运标准合同是维护中国航运企业重大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国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转型过程中提高软实力的重要因素。2012年和2014年,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组织专家编辑出版了《航运标准合同系列(上海格式)》第一卷和第二卷,受到了业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因此,海事仲裁委员会将继续做好这项工作,加强海事仲裁委员会体制改革中的公共法律服务职能。

  此外,国际货运代理实践复杂琐碎,容易引起纠纷。专业人员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具有权威、灵活、方便执行裁决等优点,可以为当事人节省成本和时间。由于物流领域广泛,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运输,包括仓储、装卸、加工、信息、代理、保险等,导致物流纠纷管辖权分散,物流本身专业性强,不利于物流纠纷的妥善解决。制定海事仲裁条款,集中管辖物流和货运代理纠纷,可以有效避免管辖权的不确定性、判断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必要的程序延误,方便当事人解决物流和货运代理纠纷。

  2015年初,海中委上海分会调查走访,设立项目,委托相关专家起草《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在合同制定过程中,海中委上海分会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修改数稿,得到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上海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的支持,广泛征求国有、民营、外资货运代理企业、行业协会、高校、法院、政府部门、律师等意见。

  起草示范条款主要考虑货运代理行业的现状和问题:一是货运代理业务的复杂性,货运代理在整个物流环节的链接和润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涉及多重身份和交叉责任,更加复杂。其次,货运代理企业利润薄,增值率有限,与社会产业链不可分割,不属于高端业务,市场地位相对较弱。第三,货运代理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差,经营不当,经营违规是货运代理纠纷和损失的主要原因。第四,货运代理协议缺乏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导致货运代理合同履行中的一些所谓惯例,一旦涉及诉讼,就没有合法合规的依据。

  在起草示范条款的基本要求中,我们强调条款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包括协议要素,反映货运代理行业特点和协议框架,最重要的是协议的立足点是公平、公平、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偏向客户或受托人,合法,能够有效履行协议,防范风险为关键。这也是起草协议过程中最困难的一点,因为协议是合同双方协议的体现,但实际上,双方在市场经济中有不同的地位和利益,目前的货运代理法律法规并不完善。通常,客户的要求是经济、快速、安全、完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受托人的要求是尽最大努力确保收回费用。因此,为了公平、公正、合理、标准化、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可以让大多数客户和受托人接受货运代理市场,为货运代理市场提供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化、指导货运代理协议,我们反复研究一些具体、关键条款,尽可能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满足各种大、中、小型货运代理企业的需求,具有一定的示范、领导和参考作用,我们起草了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和货运代理协议(简单)两个协议文本,协议条款相对严格。同时,考虑到货运委托书在实践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在实践中经常有单票委托而不签订协议,我们起草了货运代理实践中一般货运委托书供应商物流企业的参考。

  示范条款有七十多个部分,包括:定义、委托事项、甲方义务、乙方义务、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特别协议、其他协议、协议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协议生效、修改、终止等。实践中货运代理业务的一些关键环节,如委托程序、委托内容是否齐全、交接环节和责任期是否明确、费用计算标准的依据、金额的确定、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责任期间货物损坏、延迟索赔、受托人的豁免和责任限制、纠纷处理等。

  此外,示范条款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的突出问题作出相应约定。例如,第六条第七款规定乙方可以转让委托;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实际托运人要求交付运输文件的,乙方应当交付;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如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有权保留甲方委托的任何货物和文件文件;第五条第九款规定,目的港无人交付造成的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海仲委员会发布了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努力反映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反映合法性和公平性,即使合同能够有效履行,也能有效控制法律风险,为协议当事人提供法律规范、业务实践,方便当事人履行,如有争议也有利于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仲裁格式合同。简而言之,海仲委员会希望通过制定和推广《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在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挥示范和主导作用,促进我国物流法律环境的改善。

  2016年4月27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与上海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在上海浦东联合主办了CMAC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新闻发布会和货运代理法律实践研讨会。70多名货运代理代表和新闻媒体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首先由上海中央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长姜洪和上海货运代理协会秘书长李林海发表了讲话。起草货运代理合同的专家张嘉生先生逐一解释了货运代理协议的示范条款。会议还邀请了长航集团总法律顾问杨云涛先生解释如何防范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风险。最后,演讲者和企业代表就当前流行的货运代理实践和法律问题进行了交流和互动,讨论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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