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2号),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试点纳税人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14)项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结算向客户收取的所有代理服务收入和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所有代理费。
试点纳税人是大陆、香港、澳门、台湾之间的间接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