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建立品牌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项目,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附件)第35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第35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增加品牌类型、出口享受,即:(9)品牌类型。品牌类型是必要的填充项目。您可以选择无品牌、国内独立品牌、国内收购品牌、海外品牌(OEM生产)、海外品牌(其他)。其中,国内独立品牌是指国内企业独立开发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品牌;国内收购品牌是指国内企业收购的原海外品牌;海外品牌(OEM生产)是指国内企业OEM生产中使用的海外品牌;海外品牌(其他)是指OEM生产以外使用的海外品牌。(10)出口折扣。出口折扣是出口报关单必须填写的项目。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写申报项目。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