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网站昨日消息,经调查,初步裁定欧盟进口甲苯胺反倾销,决定自本月28日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构)于2012年6月2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经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被倾销,国内甲苯胺行业受到重大损害,倾销进口与重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自2013年6月28日起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