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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发布新规定

日期: 2022-07-21 17:16:11 浏览:

  海关总署2015年第5号公告

  (关于修改和取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无纸化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无纸化通关改革,海关总署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修改和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如果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可通过中国电子港预录入系统“处理/确定修复和撤回表”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或撤销功能(以下简称预录入系统)。

  2、当事人申请修改或者注销报关单的,当事人应当在预录入系统中记录修改或者注销报关单的电子数据,并提交有关材料。海关办理完毕后,将办理情况通过预录入系统反馈给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预录入系统查询提交的修改或注销手续的办理进度。

  3、如果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撤销,海关应通过预录入系统向当事人发起报关单修改或撤销。当事人应当通过预录入系统及时查询,请在5日内向海关确认“同意办理”或是“不同意办理”的意见。

  第四,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有关材料的,原则上以电子方式通过预录入系统上传,参照《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

  5、当事人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报关单修改或注销手续的,视为当事人已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注销表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注销确认表。

  六、海关需要检查纸质材料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有关纸质材料。

  七、当事人遇到预录入系统的具体操作问题,可联系中国电子港处理,服务电话:010-95198。

  第八,自2016年3月1日起,海关将不再以纸质方式办理报关单的修改和注销业务,除非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通过预录入系统修改或注销报关单。

  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和撤销部分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无纸化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同时废除48号)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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